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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时资本金的会计核算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拆迁安置 |737人看过


 【问题】

  我们是刚成立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金是以劳务方式出资,请问,资本金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目前,我国未对劳务出资做出会计处理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仅需在合伙协议中注明,不必在会计上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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