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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8日|分类:行政复议 |1038人看过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可以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有:

  (一)行政行政机关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受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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