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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范围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5日|分类:公司法 |2070人看过


 一、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根据合伙企业法,以下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一个被广泛使用但定义极其含混的概念。这里的“国有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并列,应理解为非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它们有法人资格,但不是公司。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政策经常使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语句(如2003年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似乎表明“国有企业”仅指纯粹的国有独资的非公司制企业。随着国企改制的快速推进,这类企业的数量将越来越少。 

         2、国有独资公司

  (1)原公司法(1993)界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只要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等)都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2006年新公司法大幅度限缩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范围,只有“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如2007年9月成立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数量已大为减少,至少许多国有公司独资设立的子、孙公司在新公司法施行后就不再是国有独资公司了。

        3、上市公司

  这里是仅指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是包括在世界上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一家内地股份公司在香港上市(未在上海或深圳上市),它是不是就丧失了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三、数量上估计

  依照合伙企业法注册为合伙企业的,只是合伙关系的极小部分。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伙恰恰不是依法注册的合伙企业,而是形形色色的基于“合作”、“联营”合同而形成的合伙关系。这就产生了一个奇特的现象:法律限制公司投资于合伙企业(即登记为企业的合伙),却不限制其以合同方式与他人结成合伙(即基于合同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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