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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条件有哪些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683人看过


 一、送养人条件有哪些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

  (1)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4)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5)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二、送养人可以再生育子女吗

  《收养法》第十九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践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办理收养登记时,民政部门会要求送养人签订不再生育的保证书。

  收养子女中,送养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送养人的子女须不止一人。这一限制的理由,与独生子女不得为被收养人的理由相同,两者是互相对立的。所谓子女不止一人,应理解为健康子女不止一人。如子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但只有一个健康的,其他子女为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患者的,这些子女的父母亦不得为送养人。

  2、送养人有配偶的,须双方同意。有配偶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单方送养是无效的,因为他(她)侵犯了对方的亲权。

  三、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区别

  1、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将孤儿或者子女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叫做送养,由此,被送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2、收养指的是将他人的子女收为作自己的子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3、收养和送养是围绕着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变更而产生的两个不同方面的行为,收养行为的存在建立在送养行为存在的基础之上,没有送养行为的产生也就不存在与之相关的收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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