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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知识产权 |598人看过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首先,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商业秘密的保护重点在于预防,应采取必要的手段使商业秘密不能泄露给非应掌握该商业秘密的任何人。所以使每个员工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是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树立保密及防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要通过建立全面的保密制度,落实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战略。对内管理领域,应当建立和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管理制度及措施,确保秘密信息不致泄露。应当在制度管理、程序管理、人员管理等不同方面予以建制,制度和措施至少应当包括: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置商业秘密保护职能部门及区域、明确确定商业秘密的程序、建立载有商业秘密的文档及电子文档管理制度、内部员工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离职协议等等。

  对外经营管理领域,应当在商业秘密的运用过程中,通过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的流失,在此过程中,应当至少建立以下制度:制订与商业合作伙伴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建立企业生产、销售、物流、售后服务阶段保密制度、完善商业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制订与企业商业伙伴之间的保密协议等等。

  一旦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那么企业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这些秘密进行重点的保护,当然这也是能够帮助区分商业秘密与一般秘密的。如果发现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话,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

  二、侵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2、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期限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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