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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97人看过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

  一、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一)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二)适用的法律较复杂;

  (三)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

  (四)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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