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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未提及子女抚养费,另一方能否起诉?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351人看过


一、抚养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婚姻法第36条规定,即使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自己的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未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由双方协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若双方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这种协议有效吗?

  离婚时候,双方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由另一方承担全部的孩子抚养费,这种离婚协议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子女患病、上学的实际需求增加、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恶化等因素下,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候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抚养费。

  三、关于索要孩子抚养费,如何起诉处理?

  离婚后,当事人索要孩子抚养费到法院起诉,那么他需要准备相关材料:民事起诉书、原告的身份信息、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文件、被告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材料等。当事人将相关诉讼材料和证据一并带上,然后到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立案庭接收案件后,经过审查符合诉讼条件的,作出立案告知书。若当事人对于诉讼流程不太了解,可以咨询律师或者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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