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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不起咋办?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297人看过

  一、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怎么区别?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由机动车的所有人垫付”;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法院可以根据交通肇事罪判处责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法院可以根据交通肇事罪判处责任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法院在用尽所有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法院会中止执行,待对方经济状态有所改善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交通事故财产赔偿的范围

  (一)直接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车载货物和物品、设施等,以及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财物损失,以赔偿直接财产损失为原则,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为例外。

  除法律规定的间接财产损失赔偿外,如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停产、停工、合同不能履行等损失不能计算在内。

  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停运和车辆贬值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遭受损害,而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车辆的损害导致车辆价值的降低。

  1、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条件

  (1)被损车辆是属于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从事非经营活动的车辆不在此列,如单位自用车、私家车等。

  (2)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导致了损失。

  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2、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1)处理事故的人员。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现场处置。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交通事故认定。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赔偿调解。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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