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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服不捕、不诉如何救济?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851人看过

2019417日,张军检察长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做专题辅导报告时指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这样的检察观念必须牢固树立”。

 

张军检察长

 

检察机关落实张军检察长的指示卓有成效,有数据为证: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935432件。经审查,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88490人,同比上升3%;不批准逮捕313743人,同比上升4.7%,不捕率22.4%,同比增加0.3个百分点。

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1413742件。经审查,提起公诉1818808人,同比分别上升7.2%7.4%;不起诉190258人,同比上升35.3%,不起诉率9.5%,同比增加1.8个百分点。

不予逮捕、不予起诉一直是辩护律师追求的审前有效辩护目标。高达31.9%的不捕不诉率,除了近年来检察机关改变单纯追诉观念,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外,辩护律师功不可没。万分之五的无罪判决率,让辩护律师感到相当地无奈和绝望,因此会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前辩护并取得明显成效。

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摆脱了被羁押的厄运,不予起诉,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就相当于相对无罪,犯罪嫌疑人大都会相当满意。但最近一个案件却是例外,一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公安呈捕后检察院未批捕被取保受审,犯罪嫌疑人不服。取保期间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仍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公安应该撤销案件而不是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公安撤销案件,而不是不予起诉!

 

非常难能可贵,佩服犯罪嫌疑人的坚持和勇气,但此类情况还真是不多见,下面我们来看一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规定确立了下述法治原则:只有法院才享有确定有罪的权力!检察院作出不起诉仅仅是一个程序性的决定,此时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只是已经不会再进入审判程序、经过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了。因此,从上述意义上讲,检察院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不具有确定是否有罪的法律效力。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无罪,对不捕不诉等程序性决定不服依法有据,本律师予以采信。

事实上,即使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不予起诉,但其涉嫌犯罪的刑事污点是涂抹不掉的。犯罪嫌疑人未逮捕被取保后,大部分案件已经终止了诉讼程序,我称之为取保不审。一年后取消取保,不了了之,在法律上没有给犯罪嫌疑人一个罪与非罪的明确答案,甚至在理论上,司法机关还可以随时使案件重新进入刑诉程序。由于没有法律上的结论,犯罪嫌疑人曾经违法犯罪,曾经被刑事拘留的污点是没有办法去掉的。不起诉的三种类型中,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其实在公安机关就给过滤掉了,很少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酌定不诉是认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证据不足不诉更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只是因为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无奈的选择。所以,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无罪,对不捕不诉等程序性决定不服有一定事实依据。

 

在当前刑法谦抑性原则被严重突破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对不捕、不诉可以不服,应当不服,但如何救济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起诉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起诉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六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

 

罗列一下法律规定为不服不捕、不诉的犯罪嫌疑人指引一下申诉途径,也只能如此,司法实践中要想改变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是一般的困难,而是相当的困难。即使提起申诉,结果也可能遥遥无期,至于检察院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立法上的缺陷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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