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19**********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前购买、婚后加名”的房产归谁所有?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546人看过

  邻居夫妻因感情不和想要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问题上却产生了分歧。房子是男方在20056月购买的。婚后,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就要离婚。于是在2010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女方姓名。男主人认为加名非自愿行为,应为无效,离婚女方无权分割房产。

 

现下大多数年轻人结婚都要买房,然而,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房产证上加名字,就会影响到婚后房产的归属。那么,结婚后房产证加名字有没有法律效应?婚前买房婚后加名房产归谁所有呢?今天小编就来为你解答一下疑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房产权归属情况分为三点:

1、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这种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为了平衡夫妻双方权益,维持正常的家庭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就这种房产进行约定,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对原产权证进行变更,避免日后对此产生分歧,影响夫妻感情,甚至损害一方权益。

 

2、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3、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

 

  在本案件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男主人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男主人与女主人共同拥有。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温馨提示 

  如果婚前买房双方共同出资的话,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出资双方应在产权证上载明权利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房屋权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权利人的,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反目对簿公堂,在分割财产时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