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涉及的相关概念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即为产权登记中的一种,属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种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因房屋产权人发生变化所进行的登记。
(二)申请人
申请人,指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包括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享有特定权利的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即日常生活中的单位和个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不动产存在身份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主体。
【法律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二、对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的管理景及管理机构
随着不动产市场日益成熟,对不动产权利的规范和保护急需完善,于是相继出台系列法律法规,对物权、不动产登记进行规范,形成高效统一的管理和保护。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其直属单位地籍管理司挂牌不动产登记局,作为专门机构。在机构改革完成之后,由自然资源部内承接国土资源部职责的专门机构继续负责。
县级以上政府的不动产登记,以天津为例,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天津市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其直属单位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专门机构;各区国土房管分局挂牌不动产登记分局,作为专门机构。在机构改革完成之后,由承接国土房管局负责不动产登记职责的专门机构继续负责。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
三、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购房交款凭证;
(五)契税缴纳凭证;
(六)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不再提交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
(七)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第十六条
四、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的办理流程及结果
(一)申请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经办机构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受理
根据材料查验结果,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已收取申请材料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
对初审意见进行核查,审核录入信息和原始登记信息,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结合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经批准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
(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
对登记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
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定意见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同时完成。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审核人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将申请登记文件退审核人,审核人退受理人员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登记经办机构应同时将申请登记文件复印留存,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收回“收件收据”。
(五)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核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事项,并打印《不动产权证书》。
领证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收件收据,代理领证的应提交权利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收件收据和委托书。领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领取证书并注明领证日期。
【法律依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五、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的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二)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购房款总额的1%缴存。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缴存,购房人按1%缴存。
非住宅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缴存。
(四)印花税:商品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
(五)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