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00年2月入职广州某原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品公司),双方曾签订一份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黄某于2008年5月29日开始休产假,2008年6月11日合法生育一小孩,于2008年8月29日恢复上班。2008年12月30日,在黄某哺乳期间,制品公司通知黄某终止劳动合同,次日为黄某办理离职手续。黄某2008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507.33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黄某要求制品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000元等。仲裁机构裁决制品公司向黄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14.66元等。
一审判决制品公司向黄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14.66元等;二审判决:因计算年限问题,改判上述赔偿金等共19866.4元。
法官表示,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并非当然终止,而是应续延至其哺乳期满。故此,制品公司在2008年12月30日通知黄某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应向黄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