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所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要素包括违法所得数额、严重社会后果和行为人再犯次数,不论该行为侵犯的系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还是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
第一,违法所得数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往往与经济目的相联系。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刑事处罚的前提之一即“为获取报酬,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我国《刑法》253条之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虽未明确规定应具备牟利目的,但是该目的无疑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较主要动因。《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通知》表述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也认可违法所得数额为情节要素,在第5条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特别是在行为人侵犯特定公民特定敏感个人信息的情况下,除了基于人身安全的考量,违法所得数额更是成为对行为人处罚的重要依据。例如,常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2012年4月期间,委托人刘某委托‘三晋龙城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要求调查其情人谭某的情况,并提供其情人谭某的基本信息、谭某手机中的4个经常联系人手机号码、谭特定人照片、常住地等信息。在确定价钱后,被告人常某伙同牛志江、张惠平三人在甘肃省徽县内对谭某进行跟踪调查,并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手机号码定位、号码机主调取、拍照摄像。后常某及同伙牛志江、张惠平将调查结果信息出售给委托人刘某,非法获利20000元。”[8]在该案中,尽管行为人只是侵犯了谭某特定个人的行踪轨迹信息,但是获利数额巨大,在认定处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
第二,严重社会后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践中往往也涉及众多主体。在此意义上,“群体性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特征”。《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认可,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该罪往往涉及多数公民的敏感个人信息,不仅会影响人身层面、财产层面的公共安全,也会影响社会秩序。2018年8月28日,一张有关“出售华住旗下所有酒店数据”的网帖截图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图片内容显示,约1.23亿条华住官网注册资料、1.3亿条用户身份信息和2.4亿条酒店开房记录被盗,合计近5亿条用户数据疑被泄露,由此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甚至担心。这也表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仅应作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予以打击,也需要考虑其社会影响。
第三,行为人再犯次数。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信息的传输和处理愈发便捷,完成信息交互的成本和时间愈发减少,行为人往往多次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以达到个人目的。对此《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予以充分重视,在第5条和第6条中均规定将“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有学者认为“‘多次’的界定应以三次以上为宜”。我们认为《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更为恰当,不仅体现了对于行为人多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有力打击,也体现了行政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需要指出的是,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情节的前提须是行为人已经受到处罚,如果未受到处罚则应作为犯罪情节予以整体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