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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楼消除危险的侵权纠纷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8日|分类:抵押担保 |295人看过


【案例】马建国和马建昌兄弟二人共同继承了已故父母的两间房屋,房屋位于利川市老政府大院2号楼。

2016年9月,利川市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将老政府大院的全部房屋划入改造范围。老政府大院的2号楼经常有坠落物坠落,随时有倒塌的可能。因年久失修,老政府大院的房屋均被鉴定为危房。

毛秀敏是胜利大街29号房屋的产权人,将房屋用于经营服装销售,毗邻老政府大院的2号楼,距离不足20米。

因老政府大院的2号楼有坠落物多次砸落服装店的牌匾,也经常伤及路人,毛秀敏的生意以及店面安全收到严重影响。

老政府大院的其他单元楼产权人均以同意拆除,只剩2号楼的马建国和马建昌二人因安置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迟迟不能拆除房屋。

毛秀敏认为房屋的破损已经无法修复,如果不尽快拆除,必然会导致安全事故,所以多次与马建国和马建昌沟通,要求尽快同意拆除,但均没有结果。

毛秀敏始终担心房屋倒塌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于是前来律所咨询律师,如何解决这个难题。

【毛秀敏咨询问题】可不可以通过起诉来拆除房屋?如何起诉?

律师解答:

其一、【危险来源的确认】老政府大院的2号楼房屋已经被鉴定为危房,而且经常有坠落物砸损周边的房屋,以及砸伤路人。

从老政府大院的2号楼房屋已经造成的实际危险,和随时坍塌可能造成的危险,可以确定2号楼就是危险来源。

其二、【侵权人消除危险的义务】马建国和马建昌作为2号楼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享有房屋的物权,但是马建国和马建昌行使物权不得妨害他人的民事权利。

对于2号楼房屋存在的危险,马建国和马建昌应当相应政府的棚户区改造方案,尽快搬离房屋并拆除,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其三、【权利人如何保护自己】毛秀敏作为胜利大街29号房屋的产权人,面对老政府大院2号楼对其已经造成的安全隐患,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其有权要求马建国和马建昌消除危险。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毛秀敏可以向侵权人马建国和马建昌主张权利,要求其尽快拆除房屋,并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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