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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719人看过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共有三种:

一是故意犯罪的

二是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

为了进一步分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请下拉案例解读~

 

PS:即使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

 

履行工作职责被猫咬可算工伤

2018年6月7日,一只野猫突然蹿到南宁市古城路某冲印店里,为了不惊扰到店里的顾客,店员鲁先生在抓猫的过程中左手中指被咬了一口,出了很多血。

南宁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潘荣华表示,鲁先生的遭遇,已经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以下简称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鲁先生是在上班时间、在店里、为了保护顾客安全受伤的,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南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被虫子咬伤,与鲁先生遭遇的情况类似,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此外,如果办公室正在上班的人被跑进来的流浪猫咬伤或抓伤,也算工伤。

 

被狗咬伤,具体情况不同认定结果也不同

去年,南宁市人社局还接到一个被狗咬伤后,申请认定工伤的案例:2018年7月10日,某通信工程公司的职工邱先生,在钦州市一个村庄进行检修工作时,被当地的狗咬伤。潘荣华说,邱先生在南宁市参加工伤保险,他的受伤情况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条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但并不是所有被狗咬伤的情形都算工伤,不同情况会有不同认定结果。

 

 

“比如,上下班途中被狗咬伤就不算工伤。”潘荣华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被狗咬伤,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条件。

但如果职工在骑车上下班途中,因突然蹿出来的动物而摔倒受伤的,属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经交警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凭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认定为工伤。

 

被马蜂蜇伤住院获多项工伤待遇

梁女士是南宁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往另一家公司绿化养护岗的员工。2018年8月13日,她在一次绿化工作中被马蜂蜇了两针,因此住院治疗了三天。潘荣华说,梁女士的情况,符合十四条第一项条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她因马蜂蜇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除此之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也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如果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可以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工被猫猫狗狗虫子等咬伤,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认定结果出具后,他们可以携带治疗的有关单据,到人社部门申请报销有关费用。如果已经刷医保支付的,将退还这部分费用到医保基金中。

 

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受到的伤害也可视作工伤,希望大家能进一步认知工伤的保障范围,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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