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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死亡抚恤金,到底能不能被强制执行?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835人看过

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财产

 【关键词】:执行标的 死亡赔偿金【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被告婚前欠原告2.2万元货款,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了2000元。后来,被告与他人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四年后,一次,被告骑摩托车上山采集山产品回家的途中,被某林场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栏杆撞死,该林场与死者家属协商并给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22万元。被告死亡后,留下的财产不足清偿原告的债务,且被告没有任何抚养人和赡养的人。

 

 请问,这笔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给付原告?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我们认为,来信提到的案件中,该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款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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