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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谁有权起诉要求履行?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1459人看过


1、离婚协议的相对方。离婚协议实际上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只不过本文情形的特殊之处在于,一方给付房屋的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的相对方履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履行。故在相对方已按约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另一方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的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另一方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对此浙江省高院下发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约定的,可以另一方为被告、子女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2、受赠方(子女)。对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是否可以提起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其作为原告起诉并不适格。江苏高院下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也认为,受赠人非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起诉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子女可以依据父母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主张履行。该种观点认为涉赠子女财产的离婚协议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该类合同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也无需第三人参加契约或承诺,第三人即可依据第三人利益条款直接、独立地取得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予以主张。故受赠子女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直接、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11日第7版《子女对离婚协议中受赠财产有无给付请求权》一文中即持此种观点。此外,浙江高院下发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亦持此种观点,认为受赠子女也可起诉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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