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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三种无效协议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586人看过


事先约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的是有效的,有的是无效的。至于那些是无效的协议,我们分为下面三大类:

  一、财产归子女之类的协议

  很多夫妻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二、约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约定之类的协议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之类的协议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夫妻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矛盾而约定各种协议,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但是有时约定的协议是白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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