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一般情形下,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注:民诉法第21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概念解释]
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
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诉法下特殊情形管辖法院的规定——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情形]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管辖法院]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民诉讼法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夫、妻离开住所地管辖法院】
——民诉法对婚姻案件特别规定
[情形]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管辖法院]
1、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注:民诉法解释第12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民诉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经常居住地优于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3、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管辖法院】
[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未满一年;
2、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
[管辖法院]
1、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
注:民诉法解释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概念解释]
监禁是指被看守所、监狱羁押。目前劳改制度已废除,《违法行为矫正法》尚未出台,强制性教育措施尚未明确。
【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
[情形]
1、只有一方是军人;
2、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
[管辖法院]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人员(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3、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非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军人一方相关军事法院管辖。
4、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1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 对于涉军离婚的诉讼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军事法院管辖;如果一方当事人为军人的离婚诉讼,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管辖权。---沈永德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版,第141页)
[注意事项]
因现役军人在入伍前须统一注销常住户口,服役期间需办理军人身份证,统一由军队管理,故现役军人的住所地为军队单位所在地。若现役军人被派出一年以上的,以该派出地为经常居住地,但不排除有部分军人未注销常住户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