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19**********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两遗嘱“撞车” 哪个更有效?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95人看过

81岁的老人王甲过世后留下一套商品房和2.6万元存款,引发了一起两代人之间的遗产继承案。老人14岁的孙子王某在其父母的代理下将两个40多岁的姑姑王奇、王慧告上法庭,而纠份的根源是老人留下了两份不同的遗嘱。,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一份代书遗嘱因无人见证而无效,按前一份遗嘱,的遗产房屋和银行存款均归受赠人王某所有。

老人生前是泰和县某医院的退休医生,生有二女一男,均已各自成家与老人分开生活。2005年10月8日,老人患病住院。在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老人亲笔写下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归孙儿王某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两个月之后,老人病情恶化再次住院,老人由其两个女儿照料。2006年元月27日,老人要其女儿王奇代笔立下第二份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由三个儿女平均分享。”老人签名后,于当晚去世。

三天后,原告王某的父母与二被告就如何分配老人留下的一套88平方米的商品房和2.6万元银行存款发生争执,二被告将房屋门锁更换,对老人的定期存单办理挂失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的父母坚持要求按老人的第一份遗嘱,全部遗产归受赠人王某所有。二被告则认为,应按最后一份遗嘱处理父亲的遗产。

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情性,二被告还申请老人生前的保姆女士和同房病号先生出庭作证,两个证人都证明老人生前确实讲过,其死后,房屋、财产由三个儿女平均享受,但写遗嘱时二人不在现场。

兄妹、姑姑、侄儿对簿公堂,使原本血浓于水的亲人,变得形同陌路人,法官做了许多调解,但争执双方互不让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但老人临终前的第二份代书遗嘱,虽有老人的签名,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该遗嘱是由遗嘱继承人王奇代书,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的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遗嘱。老人的第一份自书遗嘱,言明将属于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其孙所有,符合继承法的遗赠规定,合法有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