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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的程序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76人看过

案 例

2008 年9月10日,孔某成立V公司。其生产的保健品已在国内销售。但是需要大量资金扩大生产,故孔某于2009年7月25日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合营协议书,约定:三方联合出资设立医药股份公司,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在筹建过程中,最终因甲、乙公司出资不到位,约定的资本没有筹足而设立失败。于是孔某以甲公司、乙公司违约并给其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合作关系。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84条的规定,虽然该医药公司未成立,但设立人之间成立公司的协议应为有效。乙公司和甲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对孔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孔某的诉讼请求。

分 析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设立的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为: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2)缴纳出资;(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4)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

2005年《公司法》修改增加了发起人不按照前述规定缴纳所认 缴的出资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采用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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