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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股款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32人看过

案 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 中承诺: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5月1日止,首批向 社会公开募集资金5000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在 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09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 创立大会的通知。股东要求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但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故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股东遂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I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分 析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 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解读与应用

代收股款的银行与发起人签订的代收股款的协议,是代收股款的 银行与发起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对此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验资及创立大会的召开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解读与应用

创立大会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全体发起人、认股人 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公司成立之后的重大事项的会议。它是在公司成立前的决议机关,行使与股东大会类似的职权。

本条规定了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期限和组成人员,并不意味着在 召开创立大会时,所有的认股人都必须出席创立大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使有的认股人没有出席,创立大会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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