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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462人看过

案例

2001 年2月22日,吕某与邓某共同出资发起设立H股份公司。同年6月,邓某将其所有的H公司 50%的股份转让于邱某,并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此后,邱某阻挠吕某参与公司的管理,导致吕某无法行使股东权科。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H股份公司配合其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吕某作为H股份公司依法登记的股东,享有公司法赋予的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吕某作为出资额占到H股份公司50%的股东,行使上述权利并不会对H股份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不便。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 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解读与应用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公司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往往需要确定">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指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及结果所作成的并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的会议记录。作为股东大会成员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来了解股东大会举行会议时的各项情况,检查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侵犯了股东的合法利益,以及股东大会的决策是否有失误之处等,从而决定自己应当采取何种行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是否允许他人协助]

公司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并没有赋予股东复制会计账簿的权利,这使得股东复制会计账簿后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变得不可能;而公司的会计账簿一般都很多,这给股东仅仅通过“查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带来了较大难度。此外,由于会计账簿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普通的股东如果不具备会计知识,即使查阅也很难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因此,在特定的情形下,只要股东能够证明其查阅的目的正当,并且要查阅的会计账簿年份较多,股东不具备相关的财务会计知识的,应当允许股东在一至二名专业人员(例如会计、律师)的协助下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同时,为了保证公司的">商业机密不被泄露,维护其他股东和公司相对交易人的安全,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和协助的专业人员对于泄露会计账簿中记载的事项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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