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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记录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761人看过

案 例

2009年7月2日,G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在章程中增加新务款:股东会议决议按一个股东一票制表决产生。此后,G公司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交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后G公司的一个股东S公司以上述条款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由原告等股东共同参加并通过的股东会决议 及新的公司章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 护。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但同时又规定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特别规定。因 此G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按一个 股东一票制表决产生的规定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因 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会议记录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公司不得违反。股东会会议的 召集人、主持人,应当对会议记录作出具体安排,指定专人进行记 录。会议记录的内容,是所议事项的决议,即会议讨论的议题及其结论性意见。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需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是股东为决议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与会股东的签名就是对决议负责认可,未参加会议、拒绝签字或签字否定决议的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不负责任。

●[采取在公司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形式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是否适当]

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其干预权的前提,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为能够到达股东、为股东所知晓的实质意义通知。仅采取在公司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通知,显然不能保证该公告能够有效到达全体股东,能够为全体股东所知晓,其只是走通知形式的程序性通知,而非实质意义通知。

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与应用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投资人的法律地位,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会议上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实施影响,而表示自己同意、不同意或放弃发表意见的权利。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出变通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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