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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421人看过

案 例

2009 年5月8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G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葛某。2009年7月21日,葛某与董某、冯某、赵某订立协议书,约定三人出资加入G公司。随后,董某、冯某和赵某分别向该公司缴纳了现金32万元。但协议书未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也没有对该公司的性质与注册资本等事项进行变更登记。2009年10月 8日,G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董某、冯某、赵某三人为公司的股东。法院经审理驳回G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虽然订立了投资协议,但该协议仅仅是一种合同关系,未得到工商部门的确认,更未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G公司的性质仍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分 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 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 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解读与应用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男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但其又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1)法律性质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原则满足公司法为 股权多元化的公司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受该法的调整和约束。

(2)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 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承担的税收义务有所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须 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股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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