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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94人看过

案例

许某为深圳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监事。2009年9月29日,许某书面通知X公司要求其提供 财务资料进行检查,但遭拒绝。10月15日,许某再次要求 X公司提供财务资料又被拒绝。许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公司提供全部财务资料。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资料享有监督检查权。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监事,自然有权行使检查权,而被告拒绝原告检查公司财务,有悖于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公司的财务资料交给原告检查。

分析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解读与应用

监事会会议有两种,一是定期会议,二是临时会议。监事会的定期会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的会议。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当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按时召开。监事会的临时会议,是指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召开的一种不定期的会议。

▲L监事职责所需费用承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解读与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给予保障的是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必需的费用。非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或者是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并非必要的费用,公司无负担义务。至于“所必需的费用”究竟包括哪些具体项目,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解读与应用

本条为2005年《公司法》新增条文,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在调查权的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应尽量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并且对其中涉及到的关系公司利益的信息,特别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此予以积极的配合,其不配合或者阻挠的行为,可以据此认为其行为是违法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向股东会建议罢免其职务,或者就由于其阻挠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主张赔偿损失。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读与应用

监事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需结合《公司法》中其余条款的规定来判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其自身的义务,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需要注意的一点,上述职权在存在监事会的情况下,以监事会整体的名义行使,而不能由单个的监事行使,只有在没有监事会的情况下,才由监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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