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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复制权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476人看过

案例

海涛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自2007年起,海涛公司陷入亏损境地。2008年5 月,部分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被拒绝。2008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公司又拒绝向股东公开财务会计报表。后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分析

但公司提供的这些材料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并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依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原始凭证制作的,如果只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而不能查阅原始凭证,股东无法将会计账簿与最真实的原始凭证相对比,很难获得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各项信息,则股东难以实现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但是,由于会计账簿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要的信息,因此,公司法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设置了程序和目的上的限制。如,股东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其查阅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其正当目的对应的范围之内。此外,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股东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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