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与其他公司签订医疗设备租赁合同时需要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租赁医疗设备的资质。作为医疗设备公司不一定就具备租赁的资质,许多公司其实只是具有设备的销售或维修,没有医疗器械的租赁资质。如果不具备租赁资质,其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就会发生问题。
2、医疗机构在签订医疗设备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形式进行医疗设备的租赁。对于招投标的程序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规避。
3、医疗设备的租赁不能违反国家卫计委和有关部委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以假租赁、真投放的形式签订合同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借医疗设备租赁、设备入股名义,通过支付租金、参与分红等方式,产生变相行贿受贿行为。
4、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医疗设备租赁合同,应当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问题在合同中写明,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否则,即使签订有医疗设备租赁合同,但是,对于大型医疗设备如果没有配置许可证,则无法开展业务,会产生违规的后果。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则双方当事人对此租赁合同的签订都负有责任。
1、对合同样本进行基础审查
这种基础审查属于第一次初级审查,一眼看过去就能知道存在法律瑕疵的专业审查。
2、事实审查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已经或必然反映出来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属于待证事实还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它包括哪些风险,这些事实能否成立,需要仔细审查。
3、审查事实的调查式询问
根据看到的文字样本结合自己的思考,展开对确定事实的询问,对不确定或推定事实的询问,或者通过对客户;或者客户合作相对方进行询问,以及通过召集各方参与座谈会进行系统沟通与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