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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后女方悔婚男方索还彩礼,是否能要回?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208人看过


 一、婚礼后女方悔婚男方索还彩礼,是否能要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彩礼纠纷怎么处理

  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三、彩礼还是赠与怎么区分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彩礼的规定,“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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