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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判决书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1212人看过


 一、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于X波因与被上诉人刘X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X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栾X海,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X光、于X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 2006年3月8日于X波向案外人曲X借款10000元,同年8月22日,于X波向案外人曲X借款9000元,并分别为案外人曲X出具借条。2009年8月27日案外人曲X与刘X显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对于X波19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刘X显,同日,案外人曲X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委托刘X显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于X波,刘X显于2009年8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通知于X波,但于X波拒签,后刘X显和案外人曲X又于2009年9月1日通过《半岛都市报》公告方式通知。另查明,刘X显在庭审中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于X波主张货款18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再查明,刘X显于2009年9月2日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将于X波起诉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后于X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本案债权人曲X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又通过邮寄和公告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于X波,且于X波在本案中收到诉状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可知于X波接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又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故本案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于X波有义务向刘X显清偿债务。于X波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与质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于X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刘X显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于X波负担。

  上诉人于X波不服原判上诉称:上诉人已在2006年6、7月间偿还了案外人曲X19000元款项。另外,上诉人从未接到过曲X转让债权的通知。最后,曲X在2006年上半年就多次催要19000元款项,从2006年下半年至今再未主张过权利,债权依法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刘X显答辩称:1、上诉人称曾偿还曲X19000元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反而说明债权成立。2、曲X已依法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上诉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起管辖权异议说明上诉人已知道债权转让。3、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借条,不存在上诉人称欠条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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