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19**********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务员辞退的法定事由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3日|分类:行政复议 |1724人看过


一、公务员辞退

  公务员辞退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定的管理及任免权限范围里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公职关系的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辞退的法定事由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三、不得辞退情形

  根据《公务员法》第84条规定了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