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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解雇、辞退、除名纠纷律师:员工无故旷工怎么界定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571人看过


 一、员工无故旷工怎么界定

  《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你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员工无故旷工怎么界定

  二、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结束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立法规定,并有各自严格的限制条件和程序。

  三、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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