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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及要求有哪些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抵押担保 |986人看过


一、房产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及要求有哪些

  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

  4、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6、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7、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8、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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