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体权的定义
身体权,是指公民的全部身体以及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指头颅、四肢、内脏等“长在身上”的部分)不受不法侵犯的权利。
身体权在我国的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二、除身体权以外的健康权的定义
健康权是人身权中的一项“具体的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
三、除身体权以外的生命权的定义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具有最高的人格价值。一切权利的行使都是以个人生命的存在为前提。
四、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首先,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相互依赖,又互有区别。生命权与身体权相互依赖。无身体,生命则无所依托;无生命,身体的存在则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身体权维护的是人体整体构造的完整性,而生命权维护的是人的生命的持续活动;此外,“身体权因创伤而受侵害,生命权则非有死亡发生,不能认为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