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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络侵权纠纷律师:网络商标侵权数额如何认定?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8日|分类:知识产权 |266人看过


 网络侵犯商标权的,侵权数额依据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二)没有经过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认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亦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具体情况涵盖以下四种: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未经当事人认可采取以上行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三)恶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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