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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不当得利诉讼律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和无因管理有何区别?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797人看过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是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增加其财产总额;

  二是他方受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三是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损失是果;

  四是没有合法依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

  此点在罗马法上叫无原因,瑞士债务关系法称无适法原因,德国民法叫做无法律上原因,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继了德国民法的称谓。从法文化的同构性来分析,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当是我国大陆民法最便捷的选择。依台湾民法学者的观点,无法律上原因就是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系为一定目的而对他人的财产有所增益。给付行为因欠缺目的,而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一是自始无给付目的;

  二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三是给付目的之不达。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何区别?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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