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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更换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更换形式有哪些?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784人看过


 (1)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A、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B、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2)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A、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D、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F、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G、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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