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婚姻家庭纠纷的性质适合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
其次,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有促进作用。
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而调解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在当事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介入。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问题,通过调解的方式尽量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因为调解方式具有解决问题的广泛性、解决手段的灵活性等特殊的优势。
最后,调解可以为当事人留有颜面,保持继续友好交往的可能,有利于社区和家庭的长久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