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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不得减刑的情形有哪些?减刑的概念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471人看过


减刑具有以下特征:

  (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

  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

  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

  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什么情况下自首不得减刑呢?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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