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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061人看过


  (一)合同法规定

  第84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最明确之规定。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

  就合同法第84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2种形态:

  1、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二)民法通则规定

  第91条规定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该条款包含了对债务承担的承认和规定。但该条款把债务承担与债权让与、债权债务概括移转一并规范,显得太笼统,操作性不强,实际运用起来容易造成混乱,只能作为指导性原则。

  延伸阅读:债务承担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1、应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不作为义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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