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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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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93人看过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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