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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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包工程造成实际施工人员受伤

发布者:路平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3日|分类:工伤赔偿 |1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15824日经梁平伍(以前工地做工同事)介绍给小包工头雷全做工,和雷全达成雇佣劳务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280/天,每个月最少上工25天,每个月可以支取生活费2000-5000元,工资等到最后工程款回来后统一结算。当天下午由符美家(小包工头雷全的的管理人员)带我去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向部门安全经理史双林进行安全技术交接,主要交接内容是每天的工作任务是什么,工作内容怎样要求,要求架子工必须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每天具体工作任务由裕达建筑公司给雷全下通知,雷全在通知我具体做什么,工作要听裕达建筑公司统一安排。

2016112日下午16.30分左右原告在惠阳区淡水镇白云坑裕达建工公司承建的万城名座花园第五栋楼拆除二楼人货梯拉抬时,因为当时拉抬架子已经被人拆坏,铁管的螺丝已经被人拧掉(事故后原告才知道),但是建工方并没有通知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原告不知情任然正常作业剪掉铁丝的瞬间人和架子上的方木一起坠落至地上受伤。

随后原告被送往惠阳区惠阳区医院住院治疗,201601-12日至20160411日出院,共住院90天。出院医嘱写明: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有一人护理、定期复查。因伤情原告产生了,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3399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

2016423日广东淡澳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原告为此共支付鉴定费1800元。原告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在事故发生前原告已在城镇生活多年,应按惠州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需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20771.6元。此次受伤除了给原告事故不仅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对原告的精神也造成一定的痛苦,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

原告上述损失总额为236411.76元,被告一作为原告的雇主以及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的当事人,被告二、被告三在明知道被告一属于自然人没有承保主体资格任然把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一,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生产安全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被告二、被告三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赔偿事宜,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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