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王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李某找到王某,说可以帮助王某借款30万元,借期半年,每月需支付2.1万元的利息,同时要将王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之后,李某要求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王某以3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李某(房屋当时价格约80万元),房款当日支付,同时还约定了房屋过户、交房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签订合同后,李某当日在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2.1万元后,将剩余的27.9万元给付了王某。之后,王某按照2.1万元又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后,因经营原因无力支付利息,归还本金。李某多次要求王某支付利息并归还欠款无果后,李某持房屋买卖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王某答辩称,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应该为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李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1、二者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无论是在借款之初双方协商确定的,还是后来双方实际履行的,即王某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以及在王某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后,李某向王某催告的,均不是对涉案房屋进行买卖,而只是王某向李某借款,用涉案房屋进行了抵押担保,所以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为民间借款法律关系,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二者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符合常理、日常交易习惯
王某的涉案房屋价值为约80万元,其不可能仅仅以30万元卖给李某,这不符合常理。此外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一般是先去看房屋,满意后再签订买卖合同。而且都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一般是先付一定的定金,然后过户后再支付一定的房款,在交房后再支付一定的房款,最后在结清相关的物业费、水电燃气等费用后再付清全部房款。而本案中,买方未去看过涉案房屋,并在签订合同当日采取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付款方式,这不是一个正常的购房行为,违背生活常理、日常交易习惯,所以双方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所以,虽然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但实际上二者之间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关系,而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合同而签订的,李某必须要变更诉讼请求为“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否则如果坚持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过户、交房,将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3、涉案房屋抵押担保合同并没有生效
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已经为30万元民间借贷设定了抵押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所以,涉案房屋抵押担保合同并没有生效。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所以,本案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如果王某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李某则可以申请拍卖涉案房屋,以偿还债务。
二、王某需要归还的欠款本金和应支付的利息金额
1、王某需要归还的欠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李某预先扣除的利息2.1万元,应该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即王某只需支付归还27.9万元的欠款本金。
2、王某应支付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要求支付的利息为每个月2.1万元,折算年利率为84%,远远超过法律规定36%的年利率标准。27.9万元本金按照法律规定的36%年利率标准计算每个月的利息=27.9*36%/12个月=0.837万元,两个月的利息应为1.674万元,而王某已经支付了4.2万元的利息,所以对于多支付的2.526万元利息,王某有权要求李某予以返还。
王某每月应支付李某的利息为,27.9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每个月的利息=27.9*24%/12个月=0.558万元。
所以,对于王某应支付李某的利息为,0.558万元每月*未支付利息的月数,但应该扣除多支付的2.526万元利息。
律师提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和抵押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均为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多,为了减少日后的争议、纠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需要签订完备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因为需要比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所以建议聘请律师提供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