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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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实习期受伤的处理

发布者:徐晓东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647人看过

1、在校学生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在校生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并没有因为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2、在校学生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的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所以,在校学生实习期受伤不算工伤,应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受民法调整,建议学校应该为实习学生购买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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