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合同的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期满后,仍在履行,比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供货合同、服务合同等。对于这些合同的法律属性如何?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该如何解决?在此,笔者做一些梳理、分析,希望能够为有这方面困惑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
一、劳动合同的延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继续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延续。
对于劳动合同的延续,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劳动合同延续的性质、处理,主要应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性质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的时间等来加以确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的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从二者间原合同到期之日起至签订书面合同之日止,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的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延续未满一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从二者间原合同到期之日起至签订书面合同之日止,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延续超过一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从二者间原合同到期满一年之日起至签订书面合同之日止,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在原合同到期满一年前,仍应按照原工资支付,因为此时应视为劳动者通过放弃双倍工资的权利而获得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租赁合同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并依照原合同支付租金,出租人接收租金,属于租赁合同的延续。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延续,法律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即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按照原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除非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变更达成一致。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至于“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考虑承租人在正常情况下租赁到房屋所需的时间。
三、供货、服务等其它类合同
供货、服务合同到期后,供货人继续供货、提供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合同对方继续收货、接收服务,支付报酬,属于合同的延续。
对于此类合同的延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的原则是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按照原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除非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变更达成一致。
其中,比较容易出现争议的是原合同中价格、终止合同等相关条款。
对于价格,特别是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双方容易发生争议,即是按照原合同的价格结算还是按照市场新价格结算?处理原则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因为,在合同到期后,供货方或者提供服务方所供货物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可以看作是“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合同相对方接收的,应参照该条规定处理,即“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而不应该按照市场新价格结算,除非在供货前、提供服务前,双方就价格变更达成一致。
对于如何终止合同,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处理原则。因为,双方没有对合同的期限达成新的一致意见,所以期限可以视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终止合同,但终止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至于“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应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无法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