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2012年7月8日,李某(借款人)向张某(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今借张某人民币10万元,李某,2012年7月8日”,但对还款时间等未做任何约定。之后,李某一直未还款,张某也未曾催讨欠款。2014年9月,张某要求李某还款,但李某未还,2014年11月张某诉至法院,李某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案件分析: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张某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其请求;另一种则认为张某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支持其请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李某出具的是欠条还是借条
1、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依据。
2、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对欠条、借条的界定,本案中,虽然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名称上是“欠条”,但从其内容上及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上看应该是借条,而非欠条,因为,双方系借贷合同关系而非其它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法律对欠条和借条诉讼时效的规定
1、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2、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
三、本案的诉讼时效
因为本案中李某、张某间系借贷合同关系,出具的名为“欠条”实为“借条”,根据法律对借条的诉讼时效规定,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所以应该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