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百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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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订金与定金

发布者:周百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3717人看过

    在房屋买卖中所谓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其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当买房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并不当然丧失要求返还订金的权利;而当开发商违约时,买房人也不能要求返还双倍的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仍可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的定金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买房人在交纳定金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而当开发商在收受定金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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