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沼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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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供货亦须买单——叶沼泷律师代理混凝土欠款案全胜纪实

发布者:叶沼泷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455人看过 举报

2025-09-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类型
混凝土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二、争议焦点

  1. 口头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 买方主体如何认定;

  3. 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点与利率标准。

三、基本案情

  1. 交易背景
    需方因市政道路拓宽项目需要,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陆续向供方采购商品混凝土,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采用“先供货、后结算”模式。

  2. 履约情况
    供方累计供货64立方米,货款合计23,965元。需方现场人员在四份《客户期间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最后一份对账单签署日期为2017年7月3日。

  3. 纠纷产生
    对账后,需方以“项目资金未到位”为由拖延付款,经多次催收无果,遂成讼。

四、代理思路(节选)

  1. 合同关系锁定

    •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主张“对账单”已具备结算单属性,可单独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 通过“连续供货—滚动对账—现场签字”的交易习惯,补强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2. 付款主体锁定

    • 需方抗辩其仅为项目“临时负责人”,真正买方为案外建筑公司。代理律师调取工商登记、项目施工许可信息,证明需方未能提供任何授权文件,亦未以公司名义对外交易,故应认定为个人买方。

  3. 逾期利息设计

    • 起算点:以“最后一次对账日次日”即2017年7月4日作为应付款日,符合《合同法》第161条“同时支付”原则。

    • 利率:主张年利率6%,与当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基本相当,且属司法实践普遍支持的合理资金占用成本。

五、审理结果
法院全额支持供方诉请,判令需方:

  1. 支付货款本金23,965元;

  2. 自2017年7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

  3. 承担案件受理费。

六、典型意义

  1. 口头买卖合同中,“对账单”可作为核心证据单独证明合同成立;

  2. 买方如主张职务行为或代理关系,应就授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以个人名义承担付款义务;

  3. 逾期付款利息可自对账确认次日起算,利率标准以年利率6%为司法实践常见支持区间。


叶沼泷律师,执业于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战经验丰富,拥有较强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贺州
  • 执业单位: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1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
1451120********80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