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俊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律师说法,谈《侵权责任法》

发布者:李治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侵权 |778人看过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该条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

2、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3、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4、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请注意,以上要求并没有要求要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想给大家着重解释一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款的规定是侵权责任法上的核心条款,侵权责任法很多的奥秘就在这个地方。

首先,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七条在表述上有很重要的区别。第一款没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而第二款和第七条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没有“法律规定” 四个字意味着什么哪?这就意味者它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条款。就是说在适用归责原则的顺序上,首先必须去查寻法律有没有特别规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就适用法律特别规定的归责原则,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就适用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它具有一般条款的属性,它可以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作为所有侵权行为的裁判依据和请求权基础。侵权的案件成千上万,每天重复发生着成千上万的侵权案件,我们不可能在法律上把所有的侵权类型一一列举,这是做不到的。但是只要有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就可以为几乎所有的侵权案件提供足够的裁判依据和请求权基础。也就是说,当事人要寻找侵权法上的依据来主张权利的时候,如果找不到法律的特别规定的时候,就可以援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法官来说,对任何案件如果找不到法律依据,最后都可以回到第六条第一款上来,直接以第六条第一款来作为裁判依据。

比如说农民工年底找包工头要工资的案例,包工头不给,农民工一气之下就跑到楼上去,不给钱就跳楼,很多人围观,实际上他也不想跳,包工头如果出来安抚一下就没事。结果包工头就说,你想跳就跳吧,跳给我们看看,结果这个人一下子就从上面跳下来了,摔成了重伤。后来就到法院打官司告包工头,包工头就说工资可以马上给你,但是跳楼是你自己跳的又不是我逼你跳的,不给赔偿。但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是应当给予赔偿的,主要是因为有一个在先行为,拖欠工资导致他跳楼,这就产生了安全保障义务,你不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说你随便挑跳吧,这明显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你没有欠他的钱,他上楼去,他爱怎么跳就怎么跳,在法律上可能跟你没有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这是一个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

但是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实际上已经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修改了,第三十七条只是限于两种情况。

一种是场所责任,就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场所内发生的行为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你就要承担责任,实践中大部分的案例都是场所责任。比如你到银行取钱,刚刚把钱取出来就被别人抢走了,银行应该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宾馆里面旅客不小心摔倒了也是有责任的,地下太滑导致旅客摔倒,可能要承担场所责任。

第二个就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我们把它叫做组织者责任。就像元宵灯会出现踩踏、踩死人的事件,包括大型的歌舞晚会出现挤伤、挤死人的事件等等。集体去爬山,驴友是不是要负责?我觉得群众性活动通常理解是大型的,而且是有组织的。几个人发起的去爬山,这种组织是非常松散的,相互之间关互相关照、注意的义务是比较低的,它和三十七条讲的情况可能还不一样。

此种情况可以回到第六条第一款上,直接援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援引第六条第一款与第三十七条唯一的区别在哪里?这个区别就在于有实际加害人的时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相应的补充责任” 的规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第六条第一款是要依据过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没有实际加害人的情况下,两种责任是没有根本区别的。按照现在三十七条的规定,它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个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的前提是有实际的加害人的存在。这是因为凡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都可以回到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作为一般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功能。

律师随笔:律师应当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和政治家的立场。以真智慧给人以启迪和帮助,指点迷津;以大胸怀包容天下为己任,忧国忧民。谈吐修养,正人君子,堂堂正正。“峣峣者易折,皦皦者易污,盛名之下,其实难副。” 然而,我仍然会尽心尽力做到一个优秀律师应当做到的一切,从而成为你生活中的挚友,事业中的助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