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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曾晓雁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07人看过举报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以上缺一不可,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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